「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自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五日起暫停,「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則已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一日推出。
本網頁提供有關「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計劃)的申請資格和入境安排的一般資料。本網頁的資料並無法律約束力,香港特別行政區入境事務處可因應情況的改變而予以修訂,無須事先通知。
自2010年10月14日起,投資門檻(及淨資產或淨資本要求)由650萬港元增至1000萬港元。
以港元交易的香港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
以港元為單位,包括由特定機構發行或全面保證的定息或浮息工具和可換股債券
由《銀行業條例》訂明的認可機構發行的港元存款證
須由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V部獲發牌的法團管理
投資者須在一家金融中介機構開立一個指定的帳戶用作買賣指定金融資產。投資管理規定的詳情載於《計劃規則》[ID(C)968]。
倘若總投資價值降至最低限額1000萬港元以下,投資者無須投入資金於投資內的項目以填補差額。投資者可保留由獲許金融資產所獲得的現金股息收入及利息收入。
專業註冊各國公司,包括香港,中國大陸,新加坡,美國,BVI,SAMOA 公司開戶,年審審計,律師公證,海牙公正,香港勞務派遣,外貿支持,境外投資備案ODI
香港灣仔軒尼詩道254-261依時商業大廈8樓80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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