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

重要通告

「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自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五日起暫停,「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則已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一日推出。

引言

本網頁提供有關「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計劃)的申請資格和入境安排的一般資料。本網頁的資料並無法律約束力,香港特別行政區入境事務處可因應情況的改變而予以修訂,無須事先通知。

計劃的適用範圍

  • 外國國民(阿富汗、古巴和朝鮮的國民除外)
  • 澳門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區)居民
  • 中國籍而已取得外國永久性居民身分的人士
  • 無國籍但已在外國取得永久性居民身分,並持有確實可以重新進入該國的文件的人士
  • 台灣居民

資格準則

  • 根據本計劃申請來港時已年滿18歲
  • 在提出申請前的兩年,擁有不少於港幣1000萬元的淨資產
  • 在向入境處遞交申請書前的六個月內投資不少於港幣1000萬元
  • 在香港及其居住地沒有不良記錄
  • 能證明有能力支持自己及受養人的生計和提供住所

自2010年10月14日起,投資門檻(及淨資產或淨資本要求)由650萬港元增至1000萬港元。

獲許投資資產類別

股票

以港元交易的香港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

債券

以港元為單位,包括由特定機構發行或全面保證的定息或浮息工具和可換股債券

存款證

由《銀行業條例》訂明的認可機構發行的港元存款證

合資格的集體投資計劃

須由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V部獲發牌的法團管理

投資管理的規定

投資者須在一家金融中介機構開立一個指定的帳戶用作買賣指定金融資產。投資管理規定的詳情載於《計劃規則》[ID(C)968]。

投資項目價值變更說明

倘若總投資價值降至最低限額1000萬港元以下,投資者無須投入資金於投資內的項目以填補差額。投資者可保留由獲許金融資產所獲得的現金股息收入及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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